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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律师法律服务

职场军令状
发表于2026-08-20|劳动纠纷
职场中,尤其是一些销售性质的岗位,对于军令状一定不陌生,没有达到业绩,常常面临走人的结局,职场军令状一定是契约么?都江堰吴律师今天就聊聊职场军令状。 一、军令状的性质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实现内部管理的精细化与高效化,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常常会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管理举措。特别是对于销售、市场、运营这类对业绩要求较高且成果较易量化的岗位,企业会与员工签订业绩“军令状”。 这份“军令状”几乎会围绕销售额、回款率、客户数量等关键工作指标,明确设置可量化的目标。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激励效果,“军令状”中还会详细约定相应的奖惩条款,做到赏罚分明。 从法律和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种签订职场“军令状”的管理方式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它属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有助于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但把军令状当成解聘通知书,却构成违法解除。 二、操作模式案例一:员工主动签订军令状后协商离职,未获支持小李主动与单位签订军令状,承诺销售业绩为500万元,达成则公司提升小李职位为经理,未达成则小李自愿离职。月底,小李未达成业绩目标,后...
2N+1?
发表于2026-08-19|劳动纠纷
在都江堰吴律师接触到了众多咨询中,关于劳动纠纷问道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我能不能主张2N+1? 都江堰吴律师明确的告知大家,现行法律中,不存在2N+1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N的全称是经济赔偿金,他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即N的2倍。而N+1的全称是代通知金,即一个月的工资。所以,现行法律上只有N,N+1,2N,不存在2N+1、3N等情况。 – 作者: 吴律师联系电话: 13088289315业务领域: 成都都江堰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理赔、工伤理赔等民事纠纷,专注民事,专注民生。
都江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
发表于2026-08-17|交通事故
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家人的正常生活?被抚养人生活费就派上了用场。那么,如何计算?都江堰吴律师为你掰开揉碎了讲一讲。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二、被抚养人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都江堰吴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实务中遇到较多的情况是: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 三、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赔偿基数 × 抚养年限 × 抚养份额 × 伤残系数 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年赔偿总额...
都江堰的残疾赔偿金计算
发表于2026-08-16|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导致伤残,那么在索赔时遇到的第一个坎就是残疾赔偿金。今天,都江堰吴律师就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为您讲透: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计算方式1. 伤残赔偿金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都江堰吴律师说法:原则上是按照管辖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如何提高伤残赔偿金标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都江堰吴律师...
都江堰的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算
发表于2026-08-15|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往往是金额较大的部分。如何计算误工费?都江堰吴律师(电话:13088289315)为您专题解读。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误工费赔偿原则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填平”即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但同时也要求权利人不得因侵权行为而从中获利。在司法实践中,为规避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损害赔偿原则上应依据填平原则处理。 三、具体计算1. 误工费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应按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都江堰吴律师...
都江堰的劳务派遣
发表于2026-08-12|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仍是当下就业和企业用工的大方向,劳务派遣工是否就在就业时低人一等?受到侵害该找谁索赔?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就劳务派遣注意事项展开说明: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管理劳动者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说明:小李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小李到月饼厂上班。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的使用形式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
都江堰的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发表于2026-08-09|劳动纠纷
很多劳动者经历过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多年后与单位因其他事件提起劳动仲裁,同时提出未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却被告知过了仲裁时效。今天,都江堰吴律师(电话:13088289315 )就这个问题专题阐述: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计算方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即当第一期仲裁时...
都江堰换工作地点怎么办
发表于2026-08-08|劳动纠纷
在都江堰,吴律师(电话:13088289315)接待的劳动纠纷咨询中,占比最高的问题是:“单位给我换了办公地点,我能选择不去么?” 一、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这对于其正常生产经营是必要的。 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行使。如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突破了自主用人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应视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合理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应当首先做到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以双赢的形式完成调整;若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 1. 无实质影响的变动在司法实践中...
都江堰的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认定
发表于2026-08-07|交通事故
驾驶员在本车车外受到伤害,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实务中,常常听到保险公司称该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那么,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究竟该如何认定?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及司法实践,进行专题解读: 一、第三者认定的核心情形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撞击,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被本车辗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驾驶员下车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驾驶员的亲属下车后,被被保险机动车撞到的,属于“第三者”。 驾驶员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被自己侧翻的车辆砸中致死,该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二、律师解读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解读:若驾驶员因本人驾驶操作失误引发交通事故,致使自身被撞飞后遭本车碾压,或因未合理制动车辆导致溜车造成自身受损,因其不能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故不能认定其为第三者。但驾驶员的亲属或乘客,下车后从对危险的控制力来看,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属于第三者。简单来说,对车辆有实际控制力的...
都江堰的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认定
发表于2026-08-06|劳动纠纷
劳动者履职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全责,单位拒报工伤并要求员工对外赔偿是否合法?都江堰 吴律师 13088289315 一通电话咨询案例解答:劳动者因公驾驶私家车履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他人财物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劳动者为全责,劳动者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以劳动者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为由拒绝,并要求劳动者自行对外赔偿,单位该做法是否合法? 一、单位做法违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条仅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适用;如职工交通事故发生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则无须考虑责任大小问题。 二、职工救济途径如果单位不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限定为本单位工会)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都江堰吴律师观点在吴律师接待的咨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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